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0-01-10
名 称:张家界市市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 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市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
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推进全市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发〔2014〕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发展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民宗局")共同管理,设置年限为2020-2022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已被国家民委、湖南省民宗委评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湖南省最美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湖南省美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进入"十四五"时期国家、省级、市级重点保护的特色村镇名录的村和特色小镇、市级领导示范点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保护与发展,以彰显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标示(标牌)等设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所开展的有关产业和建设予以适当补助,每个村镇的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每年的第二季度,市民宗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具体申报要求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向市民宗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表及专项资金承诺书项目,项目申报主体以村镇为单位,区、县民宗局初审后报市民宗局审核。
第八条 市民宗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发展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绩效目标。
第九条 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市民宗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经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局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组织实施。如因特色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民宗局进行绩效自评,形成市级少数民族工作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市财政局。各资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民宗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填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民宗局报送的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及民宗工作部门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张家界市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寨)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张财行〔2016〕5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