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6-01-19
名 称:张家界市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 注 |
| 1 |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2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市民宗委 | 下放 | |
| 3 |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4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5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相关宗教事务条例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6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7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者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8 |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9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10 |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11 | 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民宗委 | 保留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 12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 市民宗委 | 下放 |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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