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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民宗委行政权力事项

来源:作者:null发布日期: 2016-01-19

名 称:张家界市民宗委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行政许 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市民宗委 保留
2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恢复开放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和迁移、修缮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除按前款规定报经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宗教设施。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权
3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行政许 可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权
4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5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7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8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9 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0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1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2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3 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4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5 对外国人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劝阻、制止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6 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强制(责令改正)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7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执法权
18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监管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3号》……请各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加强对这3个项目的后续监管,具体监管方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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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其它行政权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民宗委 保留 第170项
20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注销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本教的全国宗教团体有关规定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省级以上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 :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九条 : 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权
21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权
22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权
23 建议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其它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市民宗委 保留 市区县宗教部门均有相对应行政权
24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试资格审核 行政确认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招生比例按规模同比增长并适当倾斜。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省内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师队伍和学科建设,给予政策扶持。高等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可以实行定向招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降分或者加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第三十七条:  张家界市的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参照本规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惠。3.《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学生,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省、设区的市和地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学校,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对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定向招生。定向招生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4.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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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新闻报导、文艺创作和电影电视摄制等中出现歧视、侮辱、丑化少数民族的内容或者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订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三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传统节日。第三十七条:张家界市的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参照本规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惠。 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4.《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新闻报导、文艺创作和电影电视摄制不得有歧视、侮辱、丑化少数民族的内容。 市民宗委 保留
26 民族成份更改的审批 行政确认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第二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市民宗委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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